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服务能力提升方面,提供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等指导;在数据资源方面,提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基础数据资源支持;在分享交流方面,组织开展论坛、研讨交流活动等;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内服务机构提供资源支持。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规模化、层次化、规范化发展。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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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