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九条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一级船副、一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二)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二级船副、二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助理船副、助理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内陆渔业船舶接收相应专业毕业生任职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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