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六条

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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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