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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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