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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