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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