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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