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