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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