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渔业船员职业管理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渔业船员职业管理与保障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