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渔业船员职业管理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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