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渔业船员职业管理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保障渔业船员的生活和工作场所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并为船员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心理辅导,防治职业疾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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