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渔业船员职业管理与保障第三十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与渔业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