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