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分为以下三级,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一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海洋渔业船舶各类各级职务船员培训、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 二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二级以下驾驶和轮机人员培训、机驾长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 三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海洋渔业船舶机驾长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 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船员管理需要制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