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船长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当渔业船舶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二)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船员、财产或船舶安全,以及造成渔业资源破坏和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三)当渔业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决定船上人员撤离渔业船舶; (四)在渔业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报经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后弃船,紧急情况除外; (五)责令不称职的船员离岗。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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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