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 (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 (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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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