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职务船员不得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