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 渔业船员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出港前10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并及时变更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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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