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持证人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船员,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临时担任上一职级职务: (一)持有下一职级相应证书;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具有6个月以上不低于其船员证书所记载船舶、水域、职务的任职资历;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职务船员的任职情况签发特免证明。特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渔业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签发机构。 一艘渔业船舶上同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得超过2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