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十五条

渔业船员证书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由农业农村部印制;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印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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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