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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