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