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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