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十条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