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十条

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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