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在2010年2月1日以后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不再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 在2010年2月1日以后请求退还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在2010年2月1日以后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办理授予专利权的登记手续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不再缴纳申请维持费。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