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2010年2月1日以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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