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