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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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