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