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九条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九条

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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