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当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没有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10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的,还应当从事风险管理相关工作2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合规负责人的,还应当从事法律合规相关工作2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审计负责人的,还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