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其职务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当不少于5年; (二)担任金融管理部门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其职务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当不少于5年; (三)其他证明其具有该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任职经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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