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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