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