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六)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六)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