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