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