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履职的,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调整。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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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