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对其任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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