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同职级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同职级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