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同职级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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