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任职备案第十九条金融控股公司聘任或者解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