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存在人员空缺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确定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代为履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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