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当分别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提交一式两份。备案材料正本的电子扫描光盘一张(PDF格式文件),随纸质材料一同报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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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