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任职备案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当分别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提交一式两份。备案材料正本的电子扫描光盘一张(PDF格式文件),随纸质材料一同报送。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