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且同时最多只能在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