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除不得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所控股单个机构1%以上股份或者股权;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所控股机构任职,其中不包括本人在该金融控股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该金融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者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