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证券公司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保险公司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保险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