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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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