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对因故不能结项而导致撤项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管理办公室。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撤项的,管理办公室将追回全部已拨经费。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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