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三十条对因故不能结项而导致撤项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管理办公室。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撤项的,管理办公室将追回全部已拨经费。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