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