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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