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结题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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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