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结题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