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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