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