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在规定期限内经鉴定合格的再拨付20%。鉴定为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尾款。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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