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并公示: (一)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研究成果的; (二)专家鉴定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长半年)结束后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擅自变更计划任务的; (五)不提交经费使用决算表,或经费使用情况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并公示: (一)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研究成果的; (二)专家鉴定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长半年)结束后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擅自变更计划任务的; (五)不提交经费使用决算表,或经费使用情况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