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且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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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