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第二十一条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且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